(2016)鄂05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易振金与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振金,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易振金。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咪,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振金与被执行人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2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审 判 员 任细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