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伯金因与被执行人周俊、孙晓芳、周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伯金,男,汉族,1953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周俊,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孙晓芳,女,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周桂玲,女,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周俊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划子口社区三百组的房屋所有权。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     红     宝执行员 韩栋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敬     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