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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盘锦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史学文,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法定代表人:张晶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诉状列明)原告盘锦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0元,退回原告26900元。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