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94号罪犯曾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罪犯曾力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7于7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被告人曾力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对被告人曾力的定罪和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曾力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9.7分。2013年9月因游监串号被扣1分,2014年4月因严重违规被关禁闭,被扣20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力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严重违规行为,且系累犯,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力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