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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申请执行尹华建、李玉芳、仰国根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尹华建,李玉芳,仰国根,尹华忠,宋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负责人宋康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尹华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玉芳,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11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仰国根,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7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尹华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宋秋萍,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21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申请执行尹华建、李玉芳、仰国根、尹华忠、宋秋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253、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尹华建、李玉芳、仰国根、尹华忠、宋秋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华建、李玉芳、仰国根、尹华忠、宋秋萍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6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尹华建、李玉芳、仰国根、尹华忠、宋秋萍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秋萍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秋萍在银行的存款111084.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