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陈涛、谷扁、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陈涛,谷扁,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涛,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谷扁,女,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袁超荣,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蒲红波,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丽梅,女,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执字第196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申请执行陈涛、谷扁、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涛、谷扁、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