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立勋与李站玉、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勋,李站玉,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40号原告刘立勋,又名刘力勋,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站玉,农民。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楼C区。负责人樊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大知与被告赵化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