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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52号原告:温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段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