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喀喇沁旗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刘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旗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刘玉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542号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宇梅,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喀喇沁旗中小企业信用协会。被告刘玉凤,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喀喇沁旗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刘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宝燕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婧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