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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668号罪犯李某某,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1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