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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峰、陈祖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陈祖翔,蔡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林峰,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祖翔,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蔡燕燕,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被告陈祖翔之妻。申请执行人林峰与被执行人陈祖翔、蔡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0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陈祖翔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林峰已分得拍卖款21841.2元,该房产拍卖后不足以分配。为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