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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17号罪犯陈鹏,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8月11日作出(1998)桂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盗窃、盗窃枪支、弹药、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8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1999年7月2日作出(1999)桂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10月、2011年3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