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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被告人龙继文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21号罪犯龙继文,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凯里市。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黔东刑二字第4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龙继文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于2006年3月1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2011年、2012年经本院减刑4年零5个月,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继文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继文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