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玉静与王德普、季世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普,季世运,赵玉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普。委托代理人冯熹微,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世运。委托代理人冯熹微,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静。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普、季世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德普、季世运的委托代理人冯熹微,被上诉人赵玉静的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德普、季世运。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彦彦速 录 员 韩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