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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玉静与王德普、季世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普,季世运,赵玉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普。委托代理人冯熹微,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世运。委托代理人冯熹微,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静。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普、季世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德普、季世运的委托代理人冯熹微,被上诉人赵玉静的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德普、季世运。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彦彦速 录 员  韩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