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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与郑清保、郑焕桥、廖能福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郑清保,郑焕桥,廖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定江东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2012-0。负责人:吴利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常,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郑清保。被执行人:郑焕桥。被执行人:廖能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郑清保、郑焕桥、廖能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4)铜棋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清保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郑焕桥、廖能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郑焕桥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郑清保、廖能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廖能福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郑清保、郑焕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54元,由被执行人郑清保、廖能福、郑焕桥各负担1,118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郑清保、廖能福、郑焕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清保自动履行8,000元,执行人廖能福自动履行8,000元,被执行人郑焕桥自动履行7,200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清保、廖能福、郑焕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棋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发江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