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91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松涛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