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学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学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何学民,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辩护人肖明德,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学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哈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学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一、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何学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获得国家发改委下发玉米收购指标及每吨380元补贴,骗取被害人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信任,以每吨1790元、1770元不等的收购价格骗得玉米23540吨,价值人民币41924944.13元,并以平均每吨1544元的低价卖给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责任公司套取现款。除案发前已归还的25450000元粮款外,余款16474913元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二、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学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以获得国家发改委购粮补贴,骗取被害人文某某、李某甲、侯某某、崔某甲的信任,以每吨1680元的收购价格骗得玉米676.250吨,价值人民币1136100元,并以低价卖给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套取现款,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何学民骗取他人玉米,价值人民币17611013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蔡某某、文某某、侯某某、李某甲、崔某甲的陈述,证人马某甲、崔某乙、王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伟业粮油销售玉米结算清单、收购玉米明细表、邮储银行开户账号及交易记录清单、取款凭证单影印件、称重单、收条,司法鉴定报告和被告人何学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学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何学民多次实施诈骗犯罪,骗取多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所骗款物大部分不能返还,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何学民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学民不服,以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与何学民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上诉人何学民虚构其享有25万吨玉米收购指标及每吨有380元国家补贴的事实,通过高买低卖方式,以每吨1790元、1770元的价格从黑龙江省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粮油)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处收购玉米潮粮23540.95吨,再以平均每吨1544元的价格将购得的玉米潮粮卖给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何学民从蔡某某处购买玉米潮粮总价为41924913元,除部分归还外,尚欠伟业粮油16474913元,套取的现金被何学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发破案情况。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依兰县江湾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份,我通过阿城市永源镇的王某甲认识的何学民,当时何学民要收玉米,他说自己是国家发改委下属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低碳经济项目投资开发中心主任,在国家发改委要的指标,每公斤享受三角八分的补贴,有多少要多少,送粮地点是肇东市中粮生化、阿城市的蜚克图镇赵某甲收粮点、哈市道外区永源镇王某甲收粮点。当时订的是送往肇东的玉米每吨1790元,送往蜚克图、永源的玉米每吨1770元,每送500吨一结算。玉米质量问题没有特殊约定,只要对方接收了就算质量合格。我和何学民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何给我20万元现金作为定金。自2012年12月开始,我就在依兰县江湾镇五家子村附近各村屯收购玉米潮粮,有郭某某、刘某甲、马某乙等农户,收购的玉米分别送往肇东市中粮生化、蜚克图镇赵某甲收粮点、永源镇王某甲收粮点,总数是送肇东市中粮生化12871.65吨、永源镇王某甲7380.18吨,蜚克图镇赵某甲3282.12吨玉米,共计23540吨玉米,按约定价格价值总计41924913元。前期何学民委派王某乙给我汇了2545万元,都汇到我名下的银行卡里了(工商、邮政、农行、信用社)。到2013年4月份,何学民就不给我汇粮款了,我也找不到何学民。后来我打听到何学民在北京,我就去北京找到他,何学民给我打一个收条,我就回来了。我回来后再也联系不到何学民,打他的手机他不接,还经常换号,我感觉被骗了,就来报案。到现在为止,何学民还欠我卖粮款1647万余元,我自己凑钱还给农户一部分,还欠这些农户1100万余元。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道外区永源镇开一家收粮点,何学民和蔡某某是在我这儿认识的。何学民说他是国家发改委下属的主任,他在国家发改委要了25万吨收玉米的指标,每吨享受国家380元的补贴。2012年11月下旬,何学民说要租我家的粮点收购玉米,谈好租用一年,租金50万,给了我30万元定金,并答应每吨给我提成20元,没有签书面合同。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蔡某某往我家粮点给何学民送了大约四五千吨玉米,都通过何学民卖到肇东市中粮生化,卖的价格低于收购价格。我知道何学民欠蔡某某大约一千多万卖粮款。4、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蔡某某的姐夫。2012年11月份开始,我负责把蔡某某卖给何学民的玉米记车次和吨数,办公地点是在马某甲家聚仙楼饭店。每天记完车次和吨数我都向蔡某某汇报。具体是运粮车到了之后,司机先到何学民派到肇东市中粮生化的负责人王某乙那登记,然后找马某甲把别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司机,司机到中粮生化卖粮。中粮生化给司机出具结算单,司机拿着结算单给王某乙登记,我只记车次和吨数。司机将身份证、银行卡、结算票据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再转交给马某甲,马某甲再到中粮公司结算玉米款。蔡某某卖给何学民的玉米价格是运到肇东每吨1790元,何学民卖给肇东市中粮生化的价格是每吨价格1500元左右。我问过何学民为什么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何说他享受国家补贴,所以卖的就低。何学民没有将收购蔡某某的玉米款结清,开始时履行每500吨结账的协议,到2013年3月份左右,何学民派到肇东市中粮生化收粮的一伙人都不见了,现在还差1600余万元。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往蔡某某粮点卖过大约3000多吨玉米,每斤7角2分至7角7分之间,蔡某某支付我一部分粮款,还欠我140万元左右。我卖给蔡某某粮点的玉米是从道台桥镇农民手里收购来的,蔡某某把这些玉米卖到阿城区蜚克图镇、道外区永源镇、肇东市中粮生化这几个地方。证人马某乙、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证实向蔡某某粮点卖粮的经过与郭某某的证实基本一致。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蔡某某找到我,让我把他公司收购的玉米潮粮送到中粮生化,约定每吨运费是120元至150元左右。我送了大约六七车,每车大约四十六七吨。先送的几车的情况是,我把玉米潮粮送到中粮生化附近的一个聚仙楼饭店,把我本人的身份证交给饭店的老板娘马姐(马某甲),马姐用我的身份证开一张银行卡,我拿着这张银行卡到中粮生化去送玉米潮粮,之后我把收粮的小票和银行卡交给马姐,至于他们是如何结算的我不知道。后来去送粮的情况是,老何(何学民)的一个手下给我们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卖完粮之后,我们将卖粮的小票和银行卡交给老何的手下,蔡某某的姐夫崔某乙最后记总数。运费是我们回到江湾镇五家子村之后,蔡某某付给我们。老何从蔡某某手里收购玉米多少钱一吨我不知道,我只是听别人说比中粮生化收购价高很多,听说老何收粮有国家补助。证人许某某、范某某、余某某、王某丙证实的内容与韩某某证实基本一致。7、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肇东市聚仙楼饭店老板,两年前认识的何学民。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末,何学民到中粮生化卖玉米时,让我帮助用卖粮票子和中粮生化结算,然后将卖粮款交给何学民,我按千分之一提取费用。具体经过是,何学民卖给中粮生化的玉米车到了之后(因为中粮生化有要求,要用卖粮农户的身份证及相对应的银行卡去卖粮,中粮不是现金支付,都是将卖粮款打到卖粮农户的银行卡内),有的司机带身份证了,我就直接帮他办理邮政储蓄卡,没带身份证的,我就向亲戚、朋友借身份证帮助何学民办理邮政储蓄卡。运粮车进中粮生化卖完粮后,司机将身份证、邮政储蓄卡和卖粮的粮票子都交给我,我帮助何学民到中粮生化去结算,结算完后我去邮储银行把钱提出来。我儿子朱某某也去邮储银行提过现金。我扣除掉千分之一费用,其余的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交给何学民,还有的是王某乙交给何学民的。王某乙是代表何学民在中粮生化计数、结算玉米潮粮款的。每次我给王某乙钱的时候,王某乙都出具了收条。2013年春节左右,我给过何学民一笔玉米款,是三百多万元现金,在我家的饭店给他的,何学民给我打一张收条。何学民往中粮生化卖玉米的价格比收购价要低,何说他享受国家补贴,何卖给中粮生化的卖粮款都结算清了。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是肇东市中粮生化付款员。中粮生化和卖粮户的结算方式都是实名制,卖粮户拿着本人身份证和用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邮政银行卡,到中粮生化卖粮,每张身份证只能卖不超过二百吨,卖粮后二十小时之内,中粮生化将农户的卖粮款打到卖粮户提供的邮政银行卡内,由卖粮人本人到邮政银行提取现金。依兰县公安机关出示的中粮生化收购玉米明细表中,相关农户的卖粮款都已经结清。9、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中粮生化采购供应部玉米处处长。中粮生化收购的玉米不是国家储备,是一种市场行为,以质论价,国家发改委没有给中粮生化规定收购指标,也没有下发过给卖粮方国家补贴的文件。我们没有给过任何卖粮方返过补贴。中粮公司没有拖欠过卖粮方的款项,我们都将粮款打入卖粮农户本人身份证所开的银行卡中。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我认识的何学民,他说与国家发改委领导关系好,手里有好多好项目。同年8月份,何学民说他在东北做粮食购销生意,急需一笔资金,生意做成后给我分红,还说把鄂尔多斯市节能路灯工程全部给我,当时我很兴奋,就同意了。同年8月10日,我们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甲方是神州中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乙方是乌审旗博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签订了3080万的借款协议。3080万元的借款实际上是何学民借的,走的是中能公司手续。中能公司是家族企业,夫妻俩是股东,再没有其他股东,何学民妻子孔某某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所有业务全是何学民操纵。2013年1月,何学民还了我250万,其余的到现在都没还。1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我父亲赵某甲在阿城区蜚克图镇经营恒大粮食经销处。2012年11月份,何学民开始在我家粮点收购玉米。2013年1月份,我想买车,因为钱不够,就向何学民借了二十万元。后来何学民给我妈打电话,在我家粮点以付车费的名义向我妈借款大约十七万元左右。12、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实:我与何学民相识。2012年5月下旬,何学民称有急事,向我借款100万元,因为我有事相求于他,就借给他100万元。2012年底,何学民分两次还给我100万元。1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何学民的妻子。中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是何学民以我的名义,拿着我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他注册这家公司时我正在怀孕期间,我生下小孩后,就一直在上海,很少去北京,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何学民。14、《银行汇款凭据》及中能公司相关账目证实:中能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17日、21日分三次向博远公司汇款200万元。15、中能公司《工商注册档案》证实:中能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法定代表人孔某某。16、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下发的国粮调[2012]212号文件证实:2012年黑龙江省玉米收购均无粮食收购补贴及收购指标的规定。17、中粮生化出具的《证明》证实:公司没有接到过国家及发改委的收粮优惠政策,发改委没有任何收粮指标,收购粮户粮食没有任何补助(对送粮户也没有任何补助)。公司从未拖欠过任何送粮户的粮款。18、依兰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调查,何学民不是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2012年黑龙江没有收购粮食补贴政策。19、公安机关提取的《收条》证实:2013年5月26日,何学民给蔡某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何学民收到伟业粮油玉米23540吨,每吨价格1790元、1777元,两个价格,合计41924913元,已付25450000元,余欠16474913元。20、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4]494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收条上的字迹与何学民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1、黑龙江省容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黑容大司法鉴定所【2014】会鉴字第007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何学民2013年5月26日给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所写收条、蔡某某提供记录中,显示何学民从该公司购玉米23540.95吨,口头约定每吨价格1790元、1770元两种价格,金额合计41924913.00元;2012年至2013年间何学民共支付给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粮款25450000.00元,尚欠该公司粮款16474913.00元。22、公安机关提取的《收购玉米潮粮明细表》证实:伟业粮油共拖欠农户购粮款1755.4万元。23、依兰县粮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依兰县玉米潮粮市场价格约每吨1360元至1420元。24、公安机关提取的《发货单》、《送粮明细表》、《收购玉米明细表》及《清单》证实伟业粮油卖到肇东、永源、蜚克图收粮点的玉米潮粮吨数、车次牌号和运送时间。2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在中粮生化调取的收购玉米明细表中体现出,何学民将在伟业粮油收购的玉米,以每吨1544元的价格卖给中粮生化,明显低于1790元的收购价格。26、肇东市邮储银行《取款凭单》及《情况说明》证实:调取到276笔顶名农户名下的取款凭单,卖粮款分别由马某甲、朱某某签字取走。27、马某甲提交的26张《收条》证实:由王某乙、何学民签收的数额共计人民币2245.834万元(其中315万由何学民签收)。2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证实:2000年7月27日,何学民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3月5日刑满释放。29、上诉人何学民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我接触到伟业粮油蔡某某,我和蔡某某说“国家发改委给我25万吨收购玉米的指标,每吨有三百八十元的补贴”。实际上没有这个指标,也没有补贴,我这么说就是为了高价买低价卖,套取现金自己用。同年12月初,我和我的司机王树杰来到依兰县江湾镇找到蔡某某,我答应蔡某某每吨收购价1790元(蔡某某将玉米送到肇东的价格),每五百吨一结算。我和蔡某某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当时我给了蔡某某20万元定金,之后蔡某某就往道外区永源镇王某甲收粮点、阿城区蜚克图镇赵某甲收粮点和肇东市中粮生化送玉米。自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底,蔡某某一共给这三个粮点送了两万多吨玉米,总交易额大约四千多万元。王某甲收粮点和赵某甲收粮点的粮款都结算清了,只有送到中粮生化的一万多吨玉米粮款没有结算清,还差一千六百余万元没有给蔡某某。按照中粮生化的规定,每个卖粮的农户每年最多只能卖二百吨粮食,并需要持有农户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所开的银行卡。我就找到中粮生化附近开饭店的聚仙楼的老板马某甲,让她给我找农户顶名,用农户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往中粮生化卖玉米,由我安排在中粮生化结算粮款的王某乙和马某甲联系。蔡某某的送粮车到了之后,由王某乙领着司机到马某甲处领取农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然后再到中粮生化卖粮,卖完粮之后司机将卖粮的结算票子交给王某乙,由王某乙交给马某甲,马某甲拿着收粮的票据到中粮生化结算收粮款,中粮生化将卖粮款直接打到马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内,马某甲结算完后,再将卖粮款交给王某乙,有时是我自己去王某乙处取现金,有时是王某乙汇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内。每一千元钱给马某甲提成七元钱。每次卖给中粮生化的玉米价格我都清楚,都是经过我同意之后才卖给中粮生化的。我卖给中粮生化的玉米款都已经结算清了。我高价收购伟业粮油的玉米,低价卖给中粮生化,总共获得玉米款3627万余元,我已经付给蔡某某2540万元,我实际得到现金1087万元左右。其中,汇到博远公司250万元;偿还扬州泰吉公司路灯灯杆款100多万元;我自己吃饭、住宿招待客人花销100多万元;在永源镇的收粮点和蜚克图收粮点的场地费100万元左右;还马某丙欠款100万元;借给蜚克图收粮点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20万元;偿还2010年购买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借款200万元;被董某某敲诈100万元;给马某甲好处费30多万元;偿还扎赉特王某戊和扎赉特旗李某丙欠款共120万元。中能公司是在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我的爱人孔某某,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我是决策者和实际经营者。二、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上诉人何学民虚构其享有25万吨玉米收购指标及每吨有380元国家补贴的事实,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赵某甲收粮点,通过高买低卖方式,以每吨1680元的高价,骗取被害人文某某、李某甲、侯某某、崔某甲玉米676.25吨,价值人民币1136100元。何学民将高价收购的玉米低价出售到肇东市中粮生化,所得现款被其挪作他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实:何学民在蜚克图镇赵某甲收粮点收粮,何学民在收粮点的广告上写着高价收购玉米,价格是每斤8角4分,其他地方收粮价是每斤6角8分左右。何学民说他享受国家政策补贴,虽然收购价格高,也赔不上。我看价格很高,就开始往何学民那儿送玉米,头两次他把钱款都结清了,第三次和第四次的时候,就不给结了,每车只付一二万元左右,就说下次结。到第五车时,他告诉我说这次没有钱,如果还有送的,就150吨一结算。而后我又接着送,等送到150吨时,他也不结算,也不说不给钱,总说过些日子再给,再后来找不到他了。何学民把收的玉米卖到肇东中粮生化,每斤7角左右,他高价买低价卖,把我的卖粮款据为已有,我被他骗了。2012年12月初到12月末,我被何学民骗走308.87吨玉米,每吨1680元,总计人民币518901元。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何学民租赵某甲的粮点收玉米,他说他在国家发改委有人,每吨玉米国家给他补贴380元。我从2013年1月8号开始送粮,开始时他还每车给算账,再后来就不结算了,当时市场价每吨不到1600元,他高价收、低价卖。我被何学民骗了125吨玉米,每吨1680元,当时给了我一部分,现在还欠我136000元。现在也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打电话也不接。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份,何学民租赵某甲的粮点收玉米,当时的市场价最高不到每吨1600元,他给的价格是每吨1680元。我一开始给何学民送玉米时,每车他都给结账,后来他说到200吨再算,再后来就跑了。何学民高价收、低价卖,我被他骗走202.77吨玉米,一共340660元。4、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份,我开始给何学民粮点送粮,先送的粮食都结账了,后来我又给他送了82.46吨玉米,价值138532.8元,一直没有给我结账。何学民高价收、低价卖的事我们找过他,他说他享受国家补贴,低价卖粮赔不了。现在我们找不到他了,他是用这种方法骗取我们卖粮款。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何学民从2012年11月20日开始租我的粮点收玉米,我们签的书面租赁协议,六个月租金64万。何学民收玉米的价格是每市斤八毛四分钱,把粮都卖到肇东市中粮生化了,据我所知有卖七毛钱,也有卖八毛钱的。6、黑龙江省容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黑容大司法鉴定所【2014】会鉴字第007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何学民从文某某处收购玉米309.92吨,金额520665.60元;从李某甲处收购玉米80.99吨,金额136063.20元;从侯某某处收购玉米202.88吨,金额340838.40元;从崔某甲购玉米82.46吨,金额138532.80元,合计676250.00吨,金额合计1136100元。7、上诉人何学民的供述证实:我从2008年11月至2013年3月一直在赵某甲的收粮点收购玉米。2012年至2013年初,我是按每吨1680元收购的,其他收购点的收购价格是每吨1580元。我从李某甲、文某某、侯某某、康某某、崔某甲手中收购玉米粒的钱都欠着。我以低于收购价卖给肇东市中粮生化了,中粮生化不欠我钱。卖粮款用在其他生意上了。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学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学民曾多次供认冒充国家发改委官员骗取被害人信任,采用高价赊购被害人玉米,以低价卖出套现获利的手段,多次骗取公私财物的事实,并有被害人蔡某某、文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甲、韩某某等人的证言和银行凭证、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何学民所提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志星代理审判员 陈文萍代理审判员 王增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