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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崔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吉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崔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吉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09号原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崔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吉申,村委主任。被告张吉阳,男,汉族。原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崔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吉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崔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述林审 判 员  杨成宝人民陪审员  黄理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