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金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80号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马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李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赵金玲,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99.5元,由原告负担199.5元。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