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庆方与未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方,未保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912号原告:杨庆方,男,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小弟、王辉,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保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庆方与被告未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已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方撤回对未保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杨庆方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杨庆方承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