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案建设工程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赵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