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民字第47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楼校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楼校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民字第4799-2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3240-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吕本升,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4001-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楼校同。被执行人:楼校同,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富阳市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楼校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楼校同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756513股(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3348629元,司法建议价为2678903元【详见浙江中信浙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中信浙华评字(2015)第31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拍卖于2015年12月8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6年3月2日10时至2016年3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吕航飞(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300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楼校同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756513股(元)及分红归买受人吕航飞所有。二、买受人吕航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益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