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购物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购物中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购物中心,住所地延安市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7514255-X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陕西省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0********。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购物中心申请执行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购物中心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购物中心于2016年1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XX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XX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