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2民初00339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庆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在网上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汪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2010年认识的,我们准备××××年××月初六结婚,但是原告跟别人结婚了,后来原告又离婚了;2012年7月原告发短信给我后我们又重新恋爱,2012年国庆节我又回来看她,直到8号才到无锡打工,2013年春节前我们又开始谈婚论嫁,2013年正月初八我们举行了婚礼,婚后原告和孩子一起跟我去无锡打工。××××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2014年我们一起去无锡。2015年9月12日因为原告出轨我们发生争吵,但是我没有骂她,也没有打她,但她就搬走了。2016年正月初二我还去她娘家拜年,希望与原告和好,开庭前一天我还跟我母亲去原告家并还去学校看望孩子,我的目的是希望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陈某原系离异,与前夫生育一女。2010年,陈某与汪某通过互联网相识,××××年××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一道在江苏省无锡市打工。2015年9月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致力家庭建设,虽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加强沟通,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陈某与汪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