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利香申请执行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 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利香,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吕利香,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34569-X。法定代表人孙志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账户查询余额183515.47元。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515.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