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甲、王乙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特7号申请人王甲,****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王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甲申请王乙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王乙,男,****年*月**日出生,其父王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其母沈某某于****年*月**日死亡。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弟弟,其称王乙****年起行为异常患,经医院治疗确诊为一级精神,其照顾王乙三十多年了,现病情加重,依法申请王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王乙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精神分裂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甲为王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