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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先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张先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47号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文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户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先锋,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戚晓然,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先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凤玉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