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顾许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许江,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苏州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伪造公司印章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许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许江及其辩护人王海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许江利用担任苏州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非法收受宋某某、祁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收受王某人民币70余万元;另指控:被告人顾许江于2014年让他人伪造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印章。被告人顾许江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许江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顾许江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顾许江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顾许江,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顾许江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王海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顾许江系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全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家属能够积极退赃。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许江利用担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宋某某、祁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收受王某人民币70余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许江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二、伪造公司印章2014年,被告人顾许江让他人伪造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专用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印章。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伪造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专用章”一枚。另查明:被告人顾许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顾许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宋某某、祁某某、汪某、黄某、姜某某、王X、林某、徐某某、李某某、钱某、邓某某、王某伟、卞某某、詹某、陈某、曹某某、牛某、刘某婷、赵某某、邓某军、孙某某、吴某、赵某雷、浦某某、张某、孙某松、程某某、徐某斌、蒋某、汤某、廖某、刘某艳、孙某军、纪某某、赵某、吕某、余某、谢某某、王某芳、李某花、许某凯、董某某、杨某龙、宋某、廖X、管某前、尹某、辛某的证言,证人胡耀某、夏某民、吕某焘、徐某静、邓某英、王X、沈某玲、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关于聘任李某晓等17名同志为初级个人综合客户经理的通知》、苏州银行个人综合客户经理考核指导意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员工行为守则、营业执照、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苏州银行员工信息、情况说明、房屋贷款资料,苏州市国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顾许江业务清单、情况说明,苏州协信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州高龙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印章保管及使用说明,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姑苏(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局、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贷款明细表,银行卡交易记录、存取款交易凭证,退赃收据以及被告人顾许江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许江利用担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顾许江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顾许江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顾许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能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顾许江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许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正常的公共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许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二、被告人家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印章一枚,予以没收。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顾许江受贿所得计人民币六十五万余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全福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