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谷月珍与李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月珍,李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123号原告:谷月珍,无固定职业。被告:李国琴,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月珍为与被告李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月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月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月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月珍负担。审 判 长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