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邸利军、杨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邸利军,杨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1349号原告刘建伟,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邸利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杨宝山,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刘建伟诉被告邸利军、杨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怀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伟、被告杨宝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利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3日被告邸利军通过被告杨宝山介绍担保向原告借款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邸利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2.被告杨宝山对被告邸利军的9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证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邸利军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杨宝山担保的事实。被告杨宝山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邸利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杨宝山辩称,被告邸利军和原告刘建伟都是杨宝山的朋友,借款及担保属实,被告杨宝山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建伟与被告杨宝山系朋友关系,原告通过杨宝山与被告邸利军相识。2010年6月23日,被告邸利军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建伟现金玖万元正(90000元),到2010年7月15日还清,如果还不上愿意卖自己的北京中路85.08㎡营业房还清,借款人邸利军签名,2010年6月23日,担保人杨宝山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邸利军偿还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审查核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邸利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邸利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邸利军向原告借款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被告邸利军已偿还3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亦未主张利息,故本院支持被告邸利军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7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杨宝山对90000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杨宝山借条担保人后签字确认,且被告杨宝山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支持被告杨宝山向原告承担87000元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宝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邸利军追偿。被告邸利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邸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建伟借款本金87000元;二、被告杨宝山对被告邸利军上述87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宝山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邸利军追偿。如果被告邸利军、杨宝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邸利军、杨宝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