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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剑澄与单文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澄,单文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799号原告许剑澄。委托代理人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单文斌,无业。原告许剑澄诉被告单文斌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剑澄的委托代理人穆宇涵、被告单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剑澄诉称,2015年3月上旬被告因装修房屋,在安装地暖时因安装不当造成地暖管道漏水。因漏水问题严重,造成位于楼下的原告家中屋顶、墙壁、门框、地板严重损坏。该次损坏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此事件,但被告态度恶劣,均以造成损坏是因地暖装修施工不当造成为由拒绝向原告赔偿。无奈之下,原告为此次损失做了房屋装修损失评估报告来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9625.4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损坏评估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单文斌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实,不是我们安装地暖造成的漏水现象,事实是因为原告自己改装烟道造成的,所以我不应当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剑澄居住于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河柴集团北01号10栋4门101号,被告单文斌住在原告家楼上201号,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5年3月上旬原告发现其房屋屋顶、墙壁、门框、地板因漏水被损坏,原告找被告反映后,被告找来地暖公司人员为原告修理,后双方因费用问题协商未果。2015年8月11日,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洛永凯评报字(2015)第041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原告被损坏的房屋装修的维修费用评估值为9625.45元。本案审理中,经现场查看,原告房屋屋顶的墙面、厨房门框、客厅地板均不同程度遭水浸泡受损。原告主张在其向被告反映后,被告关紧了地暖阀门,后未再发生漏水。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被告家漏水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单文斌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房屋漏水是因为原告自己改装烟道造成的,与现场勘验的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房屋经评估被损坏的房屋装修的维修费用为9625.45元,被告对该评估结论不认可,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9625.4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因未提供有效票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文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许剑澄赔偿房屋损失9625.45元。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许剑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元,由被告单文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迎峰审 判 员  姚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