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文峰与高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峰,高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1053号原告:贾文峰(贾文锋),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利辛县纪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良涛,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贾文峰(贾文锋)与被告高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纪巍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文峰(贾文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良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立有欠条。2015年4月28日被告又让原告到银行取款4万元,说借给他有急用,当时被告陪同原告到银行取款后,被告从原告手中拿走取款,共欠原告款5万元,其中原告有2015年4月28日当天银行流水记录为证。并多次发信息承认欠原告5万元,后来原告多次不间断的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万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证据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高良涛欠原告10000元整;证据三、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证明原告在2015年4月28日从银行取款4万元借给被告;证据四、电脑打印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之间债务关系存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无力偿还。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高良涛出具条据“欠条今欠贾文锋壹万元整(¥10000元)欠款人:高良涛2015年2月17号总计贰万陆千肆百元整(¥26400元)已付壹万陆千肆百元整(¥16400元),剩余壹万元整。”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2015年2月17日被告高良涛出具条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到期未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40000元欠款请求,法庭中原告所提交2015年4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原告当天取款140000元和存款100000元,不能证明其中40000元借给了被告;2015年4月28日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据中,仅能证明当天原告从中支取500元和100元,不能证明支取40000元,更不能证明借款40000元给被告,短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被告的意思表示,且该内容并没有认可有4万元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的请求法庭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良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文峰(贾文锋)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用525元,被告高良涛承担105元,原告贾文峰承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