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执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8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冯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申请××人员工。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蔡金荣,总经理。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孤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D×××××徐工牌大型汽车一辆、苏D×××××浙通牌大型汽车一辆、苏D×××××牡丹牌小型汽车一辆、苏D×××××解放牌小型汽车一辆、苏D×××××奥铃牌小型汽车一辆、苏D×××××金龙牌小型汽车一辆、苏D×××××奥铃牌小型汽车一辆、苏D×××××绿叶牌大型汽车一辆。其中苏D×××××牡丹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牌证已被公告作废。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D×××××徐工牌、苏D×××××浙通牌大型汽车各一辆。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故无法扣押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本院查封了与执行标的额大致相当的车辆。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故无法扣押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孤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孙 斌助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