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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日本赤见电机株式会社、创智利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本赤见电机株式会社,创智利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27号申请执行人日本赤见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B座1908室。被执行人创智利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5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创智利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创智利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新华音像中心享有到期债权品牌使用费8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创智利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新华音像中心享有到期债权品牌使用费8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忠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雅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