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郑建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平,郑建军,郑建刚,王发道,宋家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平。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申请执行人:郑建刚。被执行人:王发道。被执行人:宋家菊。本院在执行郑建平、郑建军、郑建刚与王发道、宋家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5)合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发道、宋家菊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发道、宋家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