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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费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46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某,男,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身份证号码:×××42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扬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被告人费某向英德市大站镇侧塘村委会下坳组购买了麻地坜山的林木后,于2014年8月至9月期间,在未经英德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吴某乙等多名砍伐工人进行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制成规格不一的柴火销售至英德市××附近的石英砂场。后经调查后核实,英德市大站镇侧塘村委会下坳村麻地坜山被砍伐的树种为杉树、杂树(即藜蒴)和马尾松,滥伐面积21.7亩,林木总蓄积175.2立方米(折木材132.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林权证,英��市林业局的证明,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的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有罗某、张某、吴某乙、陆某乙证言,被告人费某的供诉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伟坚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卢志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惠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