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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钱元忠、刘余娣与苏荣善、刘香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元忠,刘余娣,苏荣善,刘香子,苏玉英,钱成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76号原告钱元忠。原告刘余娣。被告苏荣善。被告刘香子。被告苏玉英。被告钱成艮。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元忠、刘余娣与被告苏荣善、刘香子、苏玉英、钱成艮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元忠、刘余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4元,依法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