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执20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鄂兵,张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向鄂兵,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少青,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向鄂兵与被执行人张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少青向申请执行人向鄂兵支付工程款68811.17元、质保金1234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少青在银行的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