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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建杰与李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杰,李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杰。被执行人李佑亮。申请执行人王建杰与被执行人李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滨汉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佑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3)滨汉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