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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月明与王广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明,王广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特1号申请人王月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纪晓华,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广林,男,1934年11月16日出生。指定代理人王玉光(被申请人之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人王月明与被申请人王广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政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月明的委托代理人纪晓华,被申请人王广林的指定代理人王玉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月明诉称,我系被申请人次子。2004年1月6日,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神志不清,处于昏迷状态。2012年,被申请人再次摔伤,病情加重,造成大面积脑梗死。现被申请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一直由我出资照顾其日常生活。综上,我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被申请人监护人。被申请人王广林辩称,同意申请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崔淑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六人,长子王培成、次子王月明(申请人)、长女王玉峰、次女王玉荣、三女王玉光、四女王玉苹。201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大面积脑梗塞(左颞枕)。2016年3月9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鉴定,确定被申请人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3月18日,本院指定被申请人之三女王玉光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被申请人之妻认可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意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之长子王培成、长女王玉峰、次女王玉荣、三女王玉光、四女王玉苹均认可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意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本院指定的被申请人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均同意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申请人主张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广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王月明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 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