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8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乔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3月18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