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蔡华勇、肖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蔡华勇,肖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08号原告陈志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允春,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华勇,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肖珠玲,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蔡华勇、肖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由原告陈志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