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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蔡华勇、肖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蔡华勇,肖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08号原告陈志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允春,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华勇,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肖珠玲,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蔡华勇、肖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由原告陈志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