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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894号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耀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894号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美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楠(该公司员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耀新,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17。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2元,由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