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民初371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冯某,女。原告赵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桤三独任审判,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12年5月18日生一女孩赵鑫妍。婚前我们了解不深,以至于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感情受到伤害,夫妻之间现已没有感情而言,可以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更让人不可理解和生气的是被告2013年11月3日没丢下一句话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给她打电话也一直打不进去,她把刚三岁的孩子丢在家里,也不管不问,一直由我年迈的老母亲照顾和抚养。综上,我们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被告冯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赵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实双方××××年××月××日登记结婚。2、昌黎县安山镇罗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自由我村赵某,妻子冯某二人××××年××月××日登记结婚,赵某妻子冯某结完婚之后于2013年11月3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孩子一直由其奶奶照看,家中一切事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外出之前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据赵某本人讲,夫妻之间已没有感情而言,现已感情破裂。3、证人张某当庭证言:赵某3年前就找过村委会调解他们的矛盾,当时还曾有外来人到赵某家挑衅,这都经过派出所,赵某家也到被告娘家找过被告,被告也不回来。他们闹矛盾3年多了,赵某媳妇一直没在家,具体去哪了,谁也不清楚。就这情况。他们具体是:是2013年春夏交接时侯找村委会调解矛盾。赵某父母找的村委会调解,当时村委会我去赵某家给他们说了说,让他们好好过,别闹意见了,他俩通过我和大伙劝说后,答应好好过,然后就好好过了,直到前年夏天又闹意见了,外面的几个人到家老找来。网上聊天认识的,可能有男女关系吧。来了4个人。赵某跟我说:他家门口来了四个人。我去他家,我赶到时,他们人走了。2年多他们没在一起了了。原因就是过不到一起。赵某父母总找我,想研究研究咋找着被告,说说这事。村委会证明不是我开的。我也不清楚。当时就说开证明,没说干啥。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1可以证实双方结婚时间,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县关联,对其予以采纳。证据2、3未能证实双方能感情状况,主要是推测性语言,本院对其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冯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12年5月18日生一女孩赵鑫妍。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前还生有一孩,现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相互尊重、理解、支持。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原告已经预交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