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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广松、杜玉萍与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松,杜玉萍,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松,1957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杜玉萍,1958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李遵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合肥银河支行存款账户1396中的存款1507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