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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纯,范哲君,庞宏伟,王宇,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纯(又名郭岩),男,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四平市。2013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范哲君,女,高中文化,个体,住四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庞宏伟,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宇,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四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金明(外号王三),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四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纯犯盗窃罪、被告人范哲君、庞宏伟、王宇、王金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书记员刘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纯、范哲君、庞宏伟、王宇、王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郭纯利用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路家村南山王某某的金泉种猪场打工之机,将王某某放在山下住房冰柜内的74根鹿茸中的15根盗走。次日,郭纯将盗窃来的鹿茸拿到被告人庞宏伟经营的保和利医药商店,将其中的10根鹿茸以6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庞宏伟,将其中的2根鹿茸送给了水竹按摩院的四姐(孙某),将其中的1根鹿茸送给了四平市北三市场胖姐(范哲君),将其中的1根鹿茸送给了自己的姑舅妹妹,自己弄丢1根。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庞宏伟处追回鹿茸9根,重2.425kg,经物价评估价值4775元。2016年1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郭纯再次窜至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路家村南山王某某的金泉种猪场,采用破窗入室手段,将王某某放在山下住房冰柜内余下的62根鹿茸中的47根盗走。次日,郭纯将盗窃来的鹿茸拿到四平市北三市场范哲君处,将其中的3根鹿茸送给了范哲君,将其中的1根鹿茸送给了前来买酒的亲属郭某,将其中的1根鹿茸送给了水竹按摩院的孙某。范哲君明知郭纯所持鹿茸来源不明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介绍将其中的1根鹿茸以50元价格卖给了蓝天小吃铺的老板齐某,将其中的2根鹿茸以200元价格卖给了市场内经营散酒的李某某,将其中的5根鹿茸以500元价格卖给了王金明,在郭纯的默许下,范哲君从中得到3根鹿茸、6个鹿角帽作为好处。后王金明介绍将剩余的31根鹿茸以每件200元价格卖给王宇,得赃款3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金明处追回鹿茸5根,重1.872kg,经物价评估价值4118元,在王宇处追回鹿茸31根,重9.605kg,经物价评估价值14170元。王某某被盗鹿茸31副62根,公安机关追回53根及一些鹿角帽,尚有9根未追回。经核算,追回53根鹿茸价值总计25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纯、范哲君、庞宏伟、王宇、王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收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孙某、齐某、李某某、庞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郭纯、范哲君、庞宏伟、王宇、王金明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庞宏伟、王宇、王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来源不明的鹿茸,企图从中获利。被告人范哲君明知郭纯所卖鹿茸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来源不明,仍积极帮其销售,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范哲君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鹿茸大部分已被追回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被告人范哲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庞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王金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范哲君、庞宏伟、王宇、王金明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