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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虞和平与被告邓宜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和平,邓宜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虞和平被告邓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和平与被告邓宜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和平于2016年0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宜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和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宜国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和平撤回对被告邓宜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虞和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姚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