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贤安,余雯琴等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素英,余雯琴,余贤安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素英,女,汉族,生于1945年1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雯琴,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日,大学本科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继东,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贤安,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26日,大专文化,住址同被上诉人余雯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继东,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素英与上诉人余雯琴、余贤安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4)开法民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余雯琴、余贤安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所涉坠落物是否能够从上诉人余雯琴、余贤安房顶坠落到事发地点进行司法鉴定。因该鉴定结果可能对坠落物是否系上诉人余雯琴、余贤安所有的事实认定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4)开法民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铁晓松审 判 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