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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迟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迟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384号原告赵某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迟某某(曾用名迟曾用),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