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迟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迟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384号原告赵某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迟某某(曾用名迟曾用),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