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袁名喜与湖南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名喜,湖南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袁名喜,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湖南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华新社区。法定代表人缐怀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名喜与被执行人湖南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进行处置,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兑现。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进行处置,暂不能全部变现,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处置依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剑 新审 判 员 曾 均 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卿 明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